#捍衛刑法227條~#守護未成年孩子的權益
不知道為什麼,
最近大家又開始吵刑法227的議題;
更不知道為什麼,
有一堆人把刑法222拿來當作可以廢除刑法227的理由。
哎呀,
這兩個法條根本在規範不同的事好嗎!
刑法222是刑法221的補充。
刑法221保護所有人不被別人用「違反其意願之方法」為性交。
然後刑法222再講「如果對未滿14歲的人」用「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為性交」你要被關更久。
至於刑法227主要目的在「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」。
不管被害人意願、不管加害人手段,
只要你跟未滿16歲的人發生性關係就有罪。
家裡有小孩的父母都應該了解,
問一個國中或國小或更小的孩子說「你要不要跟我XX」沒意義,
因為他根本不真的知道XX是什麼、要幹麻,頂多一知半解。
國家為了保護未成年人、
讓他們可以安安全全地到成年後再自主決定要不要跟別人性交,
所以定了「不管未成年人同不同意」行為人都會成罪的刑法227。
簡單綜整現行規定在應用上的情況會是──
1.對未成年人用「違反其意願之方法」為性交→刑法222;
2.對未成年人用「違反其意願『以外』之方法」為性交→刑法227。
刑法222相關的刑度一定重於刑法227,
因為犯罪者手段更可惡。
我認為這立法很合理,有什麼問題嗎?
而且不管怎麼講都無法導出「有刑法222所以不必有刑法227」的結論因為兩個法條根本講不同的事。
大家別再以訛傳訛了。
沒錯,
在「無意思能力的小孩被變態亂摸亂搞」的情況,
用比較輕的刑法227來判大家法感情上過不去。
但廢除刑法227決不是解方。
在沒有其他修法措施的前提下,
一廢刑法227,
對無意思能力的小孩亂摸亂搞的變態就無罪了,
因為檢方絕對沒辦法證明變態「違反小孩的意願」──怎麼證明?
小孩可能連話都不會說、連發生什麼事都搞不清楚!
所以結論會是「不構成刑法222」,也沒了刑法227。
這是為人父母者想看到的結論嗎?
要廢刑法227,
除非我們另有修法措施,
不然等於我們「不認同」刑法227的立法理由,
也就是不認同「國家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」的目的。
這是為人父母者真正的心聲嗎?
不要被人愚弄了。
要符合大家的法感情、嚴厲懲罰摧殘國家幼苗的變態,
該做的事是「修法加重刑法227的法定刑」而不是「廢除刑法227」。
大家認真想想就知道這是合乎邏輯的結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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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講些題外話:
我倒真想看看檯面上那些義正辭嚴找一堆理由要廢刑法227的人看到我這個建議有什麼反應。
他們會樂於接受這個建議、列入解方之一來考慮呢,
還是會大聲反對?
真想補法律漏洞的人會是前者,
真想讓變態為所欲為的人會是後者。
那些混在同運當中、高喊「兒少性無罪」的人,
他們會怎麼做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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